神造人造动物的次序


问:神先造动物还是先造人?是同时造男造女还是先造男后造女?为什么创世记第一章与第二章所记载的次序不同?


:创世记第一章记载神创造天地和人类,第二章又再记载神创造人,有人以为第二章重复了第一章所记的。其实,作者摩西在写第一章之时,是根据一首“民歌”而写。我们要明白,从始祖被造开始,直至人类有文字之前,所有记述的方式都是口传的,而“民歌”就是古代最流行的记述方式。摩西在第一章将这首“创世民歌”写出来,写完了,才在第二章以他个人的笔法来解释这首“民歌”。说到“创世民歌”,我们中国苗族人也从上古流传下来一首“创世民歌”,被宣教士发现,将它写了出来。我们读这苗人所流传下来的“创世民歌”,发现其内容与圣经的内容有百分之九十相同的。

至于这里所问关于造男女和造动物的先后次序,那是毫无困难的。笔者不明白问的人,为什么会感到有困难。按第一章所载,神先造海里的鱼,然后造天空的飞鸟,再后造地上所有的动物,最后才造人。这次序是十分清楚的。至于第二章记载,神将动物带到亚当面前,让亚当给它们起名;然后神看见亚当没有配偶帮助他,才为他造一个妻子。这样的叙述,在次序上完全没有与第一章产生任何冲突,乃是为详细一点解释女人被造的目的,只是在次序上稍后于男人而已。如果有人认为这样的记述是有矛盾和冲突的话,那全是出于偏见。有了偏见,就不可理喻了。



问:蛇引诱女人吃了禁果之后,神刑罚蛇终身吃土。然而,我们未见蛇吃土,圣经这样记述,会不会出错?


:神刑罚蛇终身吃土,并且用肚行走,目的是为针对它在引诱女人之时,诬蔑神“不准人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又引诱女人去“吃神不准人吃的那分辨善恶树上的果子”,所以神就“取消蛇享受神所赐任何食物的权利”,使牠吃“土”,又叫牠用“肚”行走。意思是在它吃饱肚胀之时,使它行走不便,因为肚胀起,行走时“肚”就与地磨擦,很不适服。由于洪水前所有人和动物都是素食的(创1:29-30),所以我们相信那时候的蛇是吃土的。即使在现今,蛇要挖洞之时,还是要吃土。但在洪水之后,人和动物的食物也改变了,神将“活着的动物”赐给人当作食物,“如同菜蔬一样”(创 9:3)。之后,我们看见不但人类吃肉,其他许多动物也开始吃肉了。于是,蛇也不例外,它也成了吃肉的野兽。



问:为什么有一些经文(例如:出33:20,约1:18,提前6:15)说,人不能看见神;为什么又有一些经文(例如:创32:30;出24:9,33:11,23)说,有人看见过神?


:人不能看见神,这是必然的事。因为,自从人类犯了罪,人就被神赶出去,与神隔开了,这就是“死”的定义。因为神是至圣的,祂绝对不容许半点罪污在祂面前存留,倘若罪人来到祂面前见祂,祂至圣的荣光就会将人消灭。这不是神残忍,而是至圣的神不能将自己的圣洁程度减低。不然,祂就变成不是神,等于自我毁灭了。然而,虽然神不能为人所见,但三位一体中的第二位,就是神的独生子耶稣基督,祂乐意“成为肉身,取了奴仆的形像,成为罪人的样式”来到我们中间,好承担我们的罪孽,为我们钉十字架而死。因此,我们相信,旧约时代所有圣徒,在异象中或在肉身内看见“神”,其实是看见代表神的“天使”,或看见代表神的“独生爱子”而已。那时神的爱子虽然仍未降世为人,但在神的计划中,早就定规祂要有人的样式,可以被人看见。正如圣经形容这位独生子说:“爱子是那不能看见之神的像。”(西 1:15)“像”的用意就是可以被人看见。圣经又说:“从来没有人看见神,只有父怀里的独生子将祂表明出来。”(约 1:18)



问:利未记十一章六节记载,“兔子倒嚼”,这是否记错了?


:圣经不是动物学,因此,圣经将动物分类,不同于现今动物学的分类法。动物学以动物将食物吃进胃部,之后又将食物吐出来,再加咀嚼,然后再吞吃,这种双重消化过程称为“反刍类动物”。但是,圣经所说的“倒嚼”,不单指上述这一种,也指兔类在猎食时,先将食物快快咬下来,含在两腮的囊中(这囊可以载不少食物的),然后跑回巢穴,再吐出来慢慢再吃。这也是“倒嚼”的一种。



问:利未记十一章二十节记载“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们都当以为可憎。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们还可以吃,其中有蝗虫、蚂蚱、蟋蟀与其类……,这些你们都可以吃。”圣经怎么会说,昆虫有四足的呢?岂不是六足吗?


:古代的卫生常识不如今天,因为那时候,人无法知道动物的肉中有细菌存在。尤其是一些性格凶残,生活习惯污秽的动物更是这样。神为帮助祂的选民过一个健康的生活,就将最简单的分辨方法告诉他们:在牲畜方面,凡“分蹄倒嚼”的都可以吃。意思是,蹄不藏污纳垢,所以洁净;倒嚼的双重消化过程,可以有更高的杀菌效率,此类动物的肉就可以吃。在爬行物方面,凡“有翅膀,有足有腿可以蹦跳”的都可以吃。意思是,虽然爬行,但它可以飞,可以跳,沾染地上污秽的机会也相应减低,因此可以吃。在鱼类方面,凡“有鳞有翅”的都可以吃。意思是,这一类的鱼,有鳞将外面的污水隔开,有翅使它游在水中,不致在水底爬行,沾染水底的污物,就是洁净可吃的。在飞禽类方面,圣经列出一系列雀鸟名单,研究这些雀鸟,全部都是性情凶残,吃食尸肉过活的,因此都不可吃。利未记论及这些洁净食物的条例,由十章一直讲论到十一章末。其中所论的,以“四足动物”为主,事实上以色列人主要的肉食也是牛羊之类的“四足动物”。因此,经文提到“有翅膀用四足爬行之物”中,可吃的有蝗虫、蟋蟀、蚱蜢等。摩西分明是想要说“有翅膀而全部足都用来爬行之物”。虽然我们知道蝗虫、蟋蟀等都有“六足”,但“有四足而不可吃之物”还有许多,例如鼬鼠、蜥蝪、壁虎、龙子、守宫、蛇、蝘蜓等;而“多于四足的爬物”又有许多,例如蜈蚣、毛虫、蜘珠、螃蟹等。所以,以摩西时代的用词来说,“四足”只不过用来代表“全部所有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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