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 第二课

经文: 罗马书1:18-32

主题: 对不义之人的审判

重点: 行动的无神论

大纲:

二. 定罪:对神的公义的需要〔人的失丧〕(1:18-3:20)

1. 不敬虔的人(外邦人)(1:18-3:20)

1) 阻挡真理的人(18)

2) 弃绝自然启示的人(19-20)

3) 不义的生活(21-27)

4) 故意不认识神的人(28-32)

介绍

在这里,保罗特别用一部分(1:18-3:20)来阐明所有的人由于罪的缘故都需要神的义。这部分可以说是对有罪的人的法律的判决。在阐明福音所带来的救恩之前,保罗首先无可置疑地指出所有人的“失丧”,及由此而来的审判。确实如此,人如果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失丧的,就不能得救。

下面的表格可以显示这部分的结构:

经文

对象

审判的缘由

1:18-32

不虔的人

弃绝神的自然启示

2:1-16

道德主义者

不能活出神启示的标准

2:17-3:8

犹太人

相信启示,而非启示者本身

3:9-20

每个人

世人都犯了罪

观察和注释:

不敬虔的人的审判(外邦人)(1:18-3:20)

始终记住神是公正的,他审判每个人都是根据同样义的标准:神自己。只有当神对待人不一样时,我们才能指责神是不公平的。神是公正的,并不仅是人讲的“公平”(参见太20:1-16;耶9:23-24)。神公正地对待每个人对自己所受启示的回应。

阻挡真理的人(1:18)

1. 保罗谈到的第一个启示就是不断从天上显明的“神的忿怒”。忿怒是神对罪所发的“义怒”。这并非情感上的、不理智的反应,而是圣洁的神对所有“不虔不义的人”的应有的行动。罪自然地会引发圣洁的神的义怒。不虔在这里是指不荣耀神的行为和事;而不义是指由不荣耀神而来的邪恶和不公义。

神的忿怒本是对原罪和罪的行动而发的,而非罪人。注意,人对普遍启示里有关神和人的“真理”的自然反应,是阻挡真理或在邪恶中压制真理(见约3:19-20)。

所以,不虔之人受审判的第一个原因在于阻挡(掩藏和故意不认识)真理,因此,神要他们承担审判的后果。

弃绝自然启示的人(1:19-20)

2. 神向人渐进地启示自己有两个基本方式:

自然的:神透过良心(见传3:11;徒17:26-28),创造的秩序(见诗19:1-6)和历史(见但2:20-22)来启示他自己。自然启示足以为据定人的罪,但却不足以使人得救。

特殊的:神透过活的道(耶稣基督)和文字的道(圣经)来启示自己。特殊启示让每个人为接受或弃绝而承担后果,也足以使人得救。

这里的对象是只经历过神的自然或普遍启示的人(外邦人),尽管这里所讲的一些话也适用于经历了特殊启示的人,但主要是针对没有经历过的人。

故此,不虔之人在神面前受审判的第二个原因在于他们弃绝了神透过良心(1:19)和所造之物(1:20)的自然启示,这些都证明神的永能和神性虽是眼不能见,却是明明可知的,诸天述说神的荣耀。罗1:19是神存在的人类学论证,而1:20则是宇宙论和/或目的论的论证。

神透过良心和所造之物的启示都足以使人“无可推诿”。

不义的生活(1:21-27)

3. 尽管阻挡真理和弃绝自然启示已足够定罪了,但保罗仍继续谈到人们罪恶的心态和行动,这也使他们站在神的审判台前。不义的生活是人弃绝神的明明可见的证据。

第一个判决在于“他们知道神”,但“不当作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1:21上)。对神的恩惠和普遍恩典(见太5:45),没有感恩的心是不义的标记。

人弃绝神首先导致:

“思念变为虚妄(无意义)”

“无知的心”(1:21下)

这样就自然会导致以人和动物为中心的错误的敬拜(偶像)(1:22-23,25)。神的荣耀被变成必朽坏的人的形象。人文主义(对人的敬拜)是一个自然的结果。

但这看为聪明的却反成了愚拙(1:22)。保罗在第一章剩下的部分指出不断地在罪中生活的痛苦和其可怕的后果。

这里有两个重要观点。首先,罪恶的生活会带来更大的罪恶(见加6:8);其二,如果不悔改,神会“任凭”他们犯罪。基本的观点就是一个人可能犯太多的罪,以至于神放弃了他们,让他们自己去承受罪和罪的后果。就象出埃及记里的法老一样,在多次硬心之后,神最后任其心硬。一个经常不断地犯罪、弃绝神的人会发现自己被神弃绝(见启20:11-13)。

4. 这里谈到的主动的、自愿的犯罪包括:

·     性的不道德(24)

·     人文主义的偶像崇拜(25)

·     男人/女人同性恋(26-27;也见利18:22;20:13)

这些性反常是对自己身体的犯罪(林前6:18)。这是“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拜“那造物的主”的结果(1:25)。这也是撒但所犯的罪(见赛14:13-14)和亚当夏娃面对的试探(创3:5)。这里清楚地给出了在罪中一步步沦丧的描述:

↓虚妄的思念(21-22)

↓错误的敬拜(23,25)

↓错误的道德(24)

↓没有道德(26-27)

↓失去理智(28)

故意不认识神(1:28-32)

5. 尽管可以从不同角度定义罪(没达到目标、背叛、悖逆、迷失、不正直,等等),但罪的根本在于骄傲──想成为自己的“神”的欲望,以便自己决定正误,而不降伏任何高于自己的主权(见士21:25;赛53:6)。这样,罪就可以独立于神而活,仿佛神不存在一样。

保罗进一步指出“他们故意不认识神”(1:28),并且鼓励别人也过一个犯罪的生活!(1:32)

6. 如此可见罪使一个人失去理智以及行为。下列罪的行为(1:28-30)只不过是邪恶的心的可见的证据(见可7:20-23)。

其中的一些“不合理”的事非常明显:

“谗言”(1:29)

“怨恨神的”(1:30)

“违背父母的”(1:30)

这样的人是“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1:31)。

7. 难以置信的是,尽管人至少直觉地知道神“命定”罪必至死(义的要求和命令)(见6:23),但仍然故意不认识神。甚至在启示录里神最后的忿怒倾倒出来的时候,人仍然拒绝悔改(见启9:18-21)。神实在憎恶罪,也审判那些犯罪的人。

这样,所有的人都因弃绝神关于义的启示而受审判。人实在是失丧的,“死在过犯和罪恶中”(弗2:1-3)。人实在需要神的义。

指导研经题

罗马书1:18-32

1. 是否真的有必要在得救之前认识到自己是失丧的吗?

2. 1:18-32的重点是什么?

3.为什么人自然地阻挡神的真理?

4. 除了基督和圣经,神还通过哪两个自然启示的方式来启示自己?

5. 为什么所有的人在神面前被控告?是什么使人“无可推诿”?

6. 罪的本质是什么?

7. 为什么充满爱、关怀、忍耐的神任凭人犯罪?

8. 今天,许多基督徒是行动的无神论者,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9. 神是否已清楚显明罪的后果?

10. 神审判罪人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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