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 第六课

经文: 罗马书4:1-25

主题: 亚伯拉罕的信心和例证

重点: 恩典和信心

大纲:

三. 称义:提供公义(3:21-5:21)

3. 亚伯拉罕的义(4:1-25)

1) 不是藉着行为(1-8)

2) 不是藉着割礼(9-12)

3) 不是藉着律法(13-15)

4) 因信神称义(16-25)

介绍

在基本阐述自己的论述之后,保罗继续用例证来证明因信称义。他使用亚伯拉罕的生活来显明行为、割礼、律法都不能带来义,只能因信称义。犹太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因此有许多人简单地认为只要是犹太人就足以获得救恩。保罗在这里一次而永远地破除了这种错误的信念。

观察和注释:

亚伯拉罕的义(4:1-25)

不是藉着行为(1-8)

1. 保罗运用了一系列的问题来展开论述,比如:“如此我们能说什么呢?”(4:1)仔细查看亚伯拉罕的生活就会清楚地看到信心并非来自行为。

保罗的第一步就是指出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

“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4:3,引自创15:6)

亚伯拉罕的因信称义是远在律法和割礼的启示之前,甚至更在他最伟大的行为:创世记22章献以撒之前。雅各引用创世记22章来讲亚伯拉罕称义也与他的行为有关,他的意思是亚伯拉罕的行为证明了他信心的真实,这些行为是信心这个事实的可见的外在表现和证据。保罗和雅各的神学系统之间并没有矛盾和冲突(见雅2:17-26)。称义是因信心,而信心也会自然地产生实在的行为作证据。

对今天的基督徒来讲,认识到在新、旧约中都是因信称义(而非行为、律法、献祭,等等)是非常重要的(见来11章)。

2. 保罗指出,如果行为是救恩的根基,那么我们只是在获得我们的工作,是我们应得的。但救恩是因着恩典,也因着信,故此那不是人应得的或赚得的,而是神给予“信称罪为义的神”的人的礼物(4:5)。事实上,如果我们得到我们所应得的,没有人能得救(见3:9-12;6:23)。

因着信心,神将基督的义算为(法律上的给予)我们的义。

3. 保罗在这里又插入大卫的例子证明“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4:6-8)。救恩是不能因“做好事”而赚得的。

犹太人不能依靠亚伯拉罕和大卫来证明自己的信念,即因行为得救。

不是藉着割礼(4:9-12)

4. 保罗现在转向割礼的问题。同样的,许多犹太人相信割礼使人“得救”。这里的论证主要涉及两方面:割礼的目的和时间。

首先,保罗指出亚伯拉罕因信得救先于他受割礼(4:9-10)(见创15:6)。

其次,保罗指出割礼是记号或“未受割礼之时因信称义的印证”(4:1)。换句话说,割礼的目的在于从外在的、物质的方式显明一个人对神的内在的信心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割礼在本质上可以看作与水洗同等,是一个顺服的行为,也是一个更早的、内在的事实的外在标记和图画。

5. 亚伯拉罕在受割礼之前因信得救,也因此人成为所以相信之人的父。

o     没受割礼而相信的。

o     受割礼的(犹太人)而“效法亚伯拉罕…信的踪迹去行的。割礼并不能拯救!

不是藉着律法(4:13-15)

6. 对亚伯拉罕(以及整个世界)的属灵祝福(救恩)的应许是远在律法之前给予的(创12:3),律法不能废了这个应许(见加3:16-19)。救恩应许的实现的渠道不是律法,而是信心。因为律法本是为了显明圣洁的神对人的罪的忿怒,并不是为了带来救恩。律法本是为显明人的罪恶。

因信神称义(4:16-25)

7. 保罗现在转向总结这个观点,并指出因对基督的信心而带出义。这里有一系列重要的观念:

1) 信心建根基于恩典(神无条件的给予)正如行为是建根基于律法。神的应许便没有被限制在律法以下的犹太人之内,而是对所有信神的人有效(4:16)。

2) 亚伯拉罕是我们信心之父,他所信的神是所有生命的源头(4:17)。

3) 亚伯拉罕的信心是建立在神将给予后嗣的应许上的,他“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4:20)。尽管他将近百岁,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却不疑惑神的能力将实施他的应许(4:18-21)。

4) 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因此凡效法他而信神的就有了得救的确据(4:22-24)。

5) 亚伯拉罕信心的对象是神自己(4:20-21),这与我们信心的对象一样──“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4:24;见来11:6)。

8. 保罗用基督的工作来结束这部分并进入下一部分。注意对十字架和复活的双重强调。

基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

从复活这件事实上可以看到神已经接受了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作的替代性的牺牲,这证明:

(1)信神之人的结局有生命,而非死亡。

(2)罪的工价是死,而这工价已经为基督所付清,因此信徒不再在罪和死亡的权柄下。

下一部分保罗会谈到基督的死的益处,然后会比较亚当的不义和基督的义。

指导研经题

罗马书4:1-25

1. 为什么保罗选择亚伯拉罕来阐述因信称义?

2. 亚伯拉罕得救是在什么时候?

3. 因行为取得救恩的根据是什么?

4. 行为和工价的概念是怎样联系在一起的?

5. 亚伯拉罕的割礼和他的得救,哪一个在前,哪一个在后?

6. 割礼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7. 如果摩西律法是救恩的根据,那么谁能得救呢?

8. 恩典与信心之间有何关系?

9. 谁是得救的信心的最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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