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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自慰不成癖便不算为罪?


  如果婚前“自慰”行为是在性幻想中进行的,那人便是犯了奸淫,因为主耶稣解释“不可奸淫”这诫命时已表明不但淫行是罪,连淫念也算是罪(参太5:27-28)。同一道理,如果进行婚后“自慰”行为时,是在幻想与妻子以外的性伴侣欢好,不论那性伴侣是真人、虚拟的人,甚或是别的物(例如:兽,参利18:23),那人也是犯了奸淫。

  有人可能认为如果“自慰”行为不涉及性幻想,也没有上瘾成癖,他便放心进行这类行为的话,他须留意圣经对我们行事为人的指引,不仅是不受辖制,还要做一些有益处的事(林前6:12),更要追求做一些对人有益的事(林前10:23-24)。若是某行为会绊倒别人的话,虽然那行为不一定是罪行,但为求众人的益处,我们也应放弃我们的自由,不干那些事(参林前10:28-33)。

  到底“自慰”的频率有多大(如在某时段内达到某次数)才算是僻好呢?怎样才算是“受辖制”呢?我相信如果一个人喜欢做某些事,而喜欢的程度已到达一个非做不可的感觉(如念念不忘、坐立不安、不能成眠、无法专注、心绪不宁等),他便是受那事或习惯“辖制”了。问题是那是好习惯呢?还是坏习惯呢?我们会看有实益的习惯才是好习惯(如读经祈祷、适量运动、探访扶贫等),而没有实益甚至是有损身心的便是坏习惯(如暴饮暴食、疯狂打机、浏网失控等)。我们一般称那些坏习惯为“歪癖”,又称那别异于常人的怪异行径为“怪癖”。我们为了要荣神益人,便当放弃那些僻好(参林前10:31)。

  有关“自慰”的问题,读者也可参阅我们教会网页的另一篇文章:“手淫算不算是罪的一种”。

  那想与伴侣(婚前只可算为朋友或准伴侣)亲热的思想,在婚前是罪(淫念),在婚后却不是罪。因为婚姻是神为人所设立的制度,神命定人的婚姻是要夫妻“二人成为一体”(创2:24),神喜悦人在婚姻关系内享受夫妻二人的性生活。我们不应把那与配偶亲热的渴望看为罪,除非某人只是把配偶看为性欲的发泄对象,而心中却在想着另一异性。

  不论是什么人或领袖,外国人或中国人,教会外或教会内的人(连我也被包括在其内),弟兄姊妹都应对他的讲论或提倡的学说“慎思明辨”(新译本翻译为“衡量”,参林前14:29),分析那内容是否吻合圣经的原则。至于如何分辨判断它是否合圣经真理呢?那便涉及你对全本圣经的熟悉程度,释经学识与能力的运用程度,神学研究的深入程度等,我不能片言只字便说明,这也是教会牧者鼓励信徒全面研读圣经,勤奋参加教会主日学或查经班的原因。总的来说,人若有渴慕追求行道的心,持久地查考圣经,虚心地求教长者,耐心地求问天父,天父最终也会给他指明真理,因为主耶稣求天父差遣住在我们心里的圣灵,岂不是被称为“真理的圣灵”,要引导我们明白一切的真理吗(参约16:12-13)?

『恩友之光』整理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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