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的“自我刺激”是指一般华文称为“自慰/自渎/手淫”。我认为这些词在价值批判或动机上存了绝对性的前设,未完全与现实谋合。当一个人自我刺激时,他是否一定为了慰藉或一定是秽渎或色淫呢?这用词是否反映上一代对圣经、心理或生理的认识(误识)呢?(注▲)在现象的层面,这行为是自我刺激,所以我以此为用字。
“自我刺激是否犯罪,是否污秽?”相信这是不少人会问的,更有人说十个男人中十个都有这行为。男女儿童在身体的自我探索中也会有此行为,与后来才受到遍满色情之社会所感染,产生性欲的“自我刺激”行为。
淫与不淫,罪与不罪很在乎我们行动时的态度。在这性黄色化的环境中,性刺激到处都是,若要防止飞鸟在头上飞过真是难若登天似的,但当性的念头出现,非非之想在脑中掠过,这是否属淫念呢?我认为飞鸟在头上筑窝或盘旋是人人可阻止的。所以,我认为意念掠过未是罪,因为这环境太污染了,但不让念头打滚,不让念头发大,不让思想萦留,这是我们可负责的,是理智上可处理及停止的。这是犯罪与不犯罪,罪念与不是罪念的分界线。
更清晰的说,若然一个人自我刺激时,心中没有淫欲之念头,这不是罪。虽然这空间很狭窄,但不是不存在。此外,在两害相衡取其轻的标准下,淫念总比奸淫好,自我刺激比自我犯罪好。在不完美的世界中,人不能完全活于理想中,当然我们不应埋没理想。人应有恰当的罪咎感,但亦不应过位。
以上的看法可能会被误解,可能会引起争议,但希望靠主恩典我能将真理与现况讲清楚明白一点。
当然,我们做人做信徒应以清心寡欲为标准,但不能在“最好……最好……”这理想化的情况中运作时,亦要处理不理想的现实,却不应向它俯首称臣。
靠主恩典凡事都能作,保罗在《提书》中教导我们逃避少年人的私欲,因此除避免受性欲的刺激之外,亦自知何时是犯罪何时不是。若有读者以不犯罪的自我刺激来泄欲的,请仍要小心,因为肉体很易失控和条件化(conditioned),肉体一经条件化,欲念和满足的要求程度就随之升级。但紧记基督徒的生命全是主的恩典,并且靠主恩典力量,我们才能得胜!
注▲:P.S.读者中若有是较传统的亲爱肢体,这文章你可能未必接受,但希望你以开放的态度先问问自己是否仍活在过去的框框?反省自己的理念是否合符主的话?圣经究竟怎样说呢?若然不违反圣经,或圣经没有说,那么这是否也可考虑呢?这不一定是协妥或贬低属灵标准,而是在不完全中为一些肢体提供一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