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全世界至高者的主宰与君王的神,为了他自己的荣耀和人类的公益任命了民事长官,使他们在神以下,在百姓以上;为了这个目的,神以刀剑的势力装备他们,用以拥护和奖励善人,处罚行恶者(1)。
二、基督徒被召执行民事长官的职务时,接受并执行此职,乃属正当之事(2),当执行职务时,应照各国家健全的法律来维持敬虔、正义与和平(3);所以为了这个目的,现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为了正当与不得已的理由从事合法的战争(4)。
三、民事长官不可擅自讲道并施行圣礼,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5),或干涉有关信仰的事。然而他却有权,也是他的本份去保持教会内的一致与和平,维持神真理的纯正无缺,禁止亵渎和异端,防止或改革在礼拜与教规中所有的腐败和滥用,并正当地规定、执行和遵守所有的宗教仪式(6)。为了更生实效的目的,他有权召集教会会议,出席会议,并规定在会议中所处理的一切事,乃为合乎神的旨意(7)。
四、为民事长官祈祷(8),尊敬他们的人格(9),给他们纳税或缴交其他费用(10),服从他们合法的命令,并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威(11),乃是人民的义务。不信神或具有不同宗教的长官,并不因此使他正当而合法的权威失效,也不能使人民不顺从他(12);教会人员亦当顺从(13);教皇无权统治他们,或管辖他们的百姓。更不能判定他们为异端者,或任何其他借口来剥夺他们的领土或生命(14)。
1、罗十三1-4;彼前二13-14。
2、箴八15-16;罗十三1-2、4。
3、诗二10-12,八十二3-4;提前二2;撒下廿三3;彼前二13。
4、路三14;罗十三4;太八9-10;徒十1-2;启十七14、16。
5、代下廿六18;太十八17,十六19;林前十二28-29,四1-2;弗四11-12;罗十15;来五4。
6、赛四十九23;罗十三1-6;诗一二二9;斯七23-28;利廿四16;申十三5-6、12;王下十八4;代上十三1-9;王下廿三1-26;代下卅四33,十五12-13。
7、代下十九8-11、29-30;太二4-5。
8、提前二1-2。
9、彼前二17。
10、罗十三6-7。
11、罗十三5;多三1。
12、彼前二13-14、16。
13、罗十三1;王上二35;徒廿五9-11;彼后二1、10-11;犹一8-11。
14、帖后二4;启十三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