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不但无限慈爱,也无限公义。正如圣经所启示的,他的公义要求,我们所犯的罪,因冒犯了他无限的威严,必须受到现世和永远、灵魂和身体上的刑罚。除非上帝的公义得到满足,否则我们不能逃脱这刑罚。
尽管我们自己不能满足上帝的公义,也不能救自己脱离上帝的忿怒,但是上帝在他丰富的怜悯中把他的独生子赐给我们作为中保,使他在十字架上为我们、代替我们成为罪和咒诅,好使他为我们满足上帝的公义。
上帝儿子的死,是唯一的、最完全的赎罪祭,能满足公义对罪的要求;这赎罪祭有无限的价值,足以赎全世界的罪。
基督的死具有无限的价值与尊严是因为这位受死的人——必须如此才能作我们的救主——不但是一个真实且完全圣洁的人,更是上帝的独生子,与圣父、圣灵拥有同样永恒而无限的本质。另一个原因是,这死伴随了经历上帝的忿怒与咒诅,这本是我们因着自己的罪所配得的。
除此之外,福音的应许是,任何人相信这位钉十字架的基督,就不至灭亡,反得永生。这应许,要与悔改和相信的命令一起,向万国万民宣告传扬,不作区分、没有差别,上帝在他的美意中把这福音传给他们。
但是,许多人被福音呼召,却不悔改,也不相信基督,而是在不信中灭亡。但这不是因为基督在十字架上所献的祭有任何缺点,或是不足够,而是他们自己的过错。
但那些真正相信的人,就因基督受死而得救,脱离罪恶,不致灭亡。他们领受这好处,完全是出于上帝的恩典——他不欠任何人——从永恒中在基督里赐给他们。
父上帝完全自由的计划,无比恩典的旨意和安排,就是他儿子宝贵的死,所产生的重生和拯救的功效要在所有选民身上运行,好把称义的信心唯独赐给他们,借此他们不至失落,必定得救。换句话说,上帝的旨意是,基督要通过在十字架上的宝血(借此他确立了新约),有效的从各民、各族、各国、各方中买赎且仅买赎那些上帝从永恒中拣选以致得救的人,就是圣父赐他的那些人;基督要赐他们信心(这信心,连同其他圣灵其他拯救的礼物,都是他用自己的死买来给他们的);基督要用他的血洗净他们一切的罪,包括原罪与本罪,不论是他们有信心之前还是之后所犯的一切罪;基督要信实的保守他们到底;基督要最终把他们献给自己,做荣耀的子民,无有瑕疵。
这计划,是出于上帝对选民永恒的爱,从创立世界直到今天,他一直都在以大能成全这计划,并且还要在未来一直继续成全,阴间的权柄要拦阻这计划本是虚妄。这计划的最终结果是选民都按照各自的时间聚集合一,而且任何时候都一定有信徒组成的教会,建立在基督的宝血上,坚定的爱他,忠心的敬拜他,并且——从今世直到永远——称颂赞美他,他是教会的救主,曾在十字架上为她舍命,如同新郎为新娘一样。
在阐明正统教义之后,本总会反对以下的错误教导︰
父上帝已经预定他的儿子要死在十字架上,但没有颁布特定的计划,要拯救任何人;这样,即使基督成就的救赎从来没有施行在任何人身上成为现实,基督的死成就的必要性、有效性和价值,仍旧完整如常、完美无缺。
反对理由:这种教导是对父上帝的智慧和耶稣的功劳的一种侮辱,并且违反圣经。因为救主曾说︰“我为羊舍命…我也认识他们”(约十15、27)。先知以赛亚论到救主也说︰“耶和华以他为赎罪祭。他必看见后裔,并且延长年日,耶和华所喜悦的事,必在他手中亨通”(赛五十三10)。最后,而这教导违反我们在大公信经中所宣告、相信的关于教会的真理。
基督受死的目的不是要借着他的血建立新的恩典之约,而只是为父上帝获得重新与人立约的权利,不论这个约是恩典之约还是行为之约。
反对理由:这教导违反圣经,因为圣经教导说,基督“已成为更美之约的中保”,这更美之约就是“新约”(来七22;九15),“人死了,遗命才有效力”(或译作:“只有当祭物死了,约才生效”,来九17)。
基督通过他对公义的满足,并没有为任何人赚得拯救,也没有为任何人赚得信心,借此将基督对公义的满足有效的施行在身上以致得救。而是说,基督通过对公义的满足,只是让他使父上帝有权或有意再次与人相交,并让父上帝按他所喜悦的制定新的条件,而人是否能满足这些条件取决于人的自由选择;结果是,可能没有任何人能履行这条件,或是每个人都能履行这条件。
反对理由:这种教导太轻视基督的死,完全不承认基督因他的死得到的最重要的果效与益处,并从地狱里召唤回来伯拉纠主义的错误。
父上帝透过基督的死与人所立的新的恩典之约,不在于我们因信心接受基督的功德,而在上帝面前称义而得救,而是在于上帝不再要求人完全顺服律法,而是把我们不完全的信心和顺服算成是完全顺服律法,并且上帝按着他的恩典认定这种不完全的信心和顺服配得永生的赏赐。
反对理由:这违反圣经所说︰“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罗三24-25)。这种教导和不敬虔的苏西尼一样,都在宣扬一种在上帝面前的新奇的称义,不符全体教会的共识。
全人类都被上帝接纳到与上帝和好的地位,进入恩典之约的恩典中,所以没有人应该因为原罪而被定罪,所以每个人都脱离原罪的罪责。
反对理由:这种教导与圣经冲突。圣经说︰我们“本为可怒之子”(弗二3)。
有人利用“获取”与“施行”上的区分,想灌输给粗心大意,没有经验之人这样的思想,就上帝本身而言,他已经决定要把基督的死所带来的益处,一律平等地施行在每个人身上;至于有人罪得赦免得永生,有人则否,原因在于他们自己的自由选择(恩典是毫无分别给了每个人,而人有自由选择把恩典应用在身上),而不在于上帝怜悯的独特礼物,以大能运行在他们心中,使得他们,而不是别人,把恩典应用自己身上。
反对理由:这种教导假装提出一个可以接受的区分,其实是企图将伯拉纠主义错误教导的毒素放在人们心中。
基督既不能死,也不必须死,也没有真的为那些上帝极其所爱并拣选得永生的人死,因为他们不需要基督的死。
反对理由:这种教导违反使徒保罗所说︰“基督爱我,为我舍己”(加二20),“谁能控告上帝所拣选的人呢?有上帝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罗八33-34),就是“已经为他们死了”;也违反救主所说︰“我为羊舍命”(约十15)、“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这就是我的命令。人为朋友舍命,人的爱心没有比这个大的”(约十五12-13)。